江 西 省 农 业 厅
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农字[2007]50号
——————————————————————————
关于下达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
自然村沼气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发改委: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及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新村办发[2006]2号)和各地报送的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沼气建设计划,经研究,现将全省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沼气建设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各地加快项目实施,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沼气建设计划为:新建户用沼气池125000户,同步进行“三改”建设,项目总投资37500万元,其中:2007年沼气国债资金10000万元,地方配套2000万元,农民自筹25500万元。
2、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沼气建设资金来源于2007年沼气国债资金,按照国家项目管理规定,一是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主要设备用于建池技工工资、建筑材料补贴和沼气设备采购。由于主要设备采购由农业部负责招标,各省负责采购并统一支付货款,因此,省财政先期预垫拨付6250万元用于新农村试点村沼气建设,3750万元留作统一支付招标的设备款项,待农业部确定了中标厂家和中标价格后再结算;二是各项目县要设立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资金专户,专帐管理。省财政垫付的资金到各项目县财政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本县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专户上,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的农村沼气建设;三是由于个别单位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建制县,难以单独申报国家项目,但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又有沼气建设需求,为做好与申报国家项目的衔接,我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计划列入该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省财政垫付的资金也下达到这类单位所在地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这些单位负责落实建池农户,所在地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设区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发改委负责协调。
3、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沼气建设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个别需调整的,只调整到2007年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其它自然村,由所在地的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协商新农村建设试办提出调整计划报设区市农业局、发改委审批后,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备案。
4、考虑到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的沼气建设条件限制,可开展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建设试点,按照“统一建设,统一供气,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前期工作到位,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参照户用沼气补助标准,按供气户数进行补助。
5、待国家项目计划批复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批复的项目村与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的计划衔接工作,并按要求填好衔接表报设区市农村能源办和省农业厅科教处。
附件: 2007年农村建设沼气建设计划表.xls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