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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部

| 作者:本站记者 | 添加时间:2008-6-19 |【

人民武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及乡(镇)、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武装部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共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县人民武装部又是本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通常设有军事科、政工科和后勤科。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和治安执勤任务;负责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登记、烈军属优抚工作;组织和领导人民防空;拟制动员计划,做好动员准备工作;组织民兵抢险救灾,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战时负责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保卫后方,组织支前。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28年7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各地党委设立军事委员会。同年10月,在县党委设立军事科。1929年5月,区苏维埃建立赤卫队委员会,领导全区赤卫队工作。1932年,革命根据地县、区赤卫队委员会以及相应的机构普遍改为军事部(赤卫队部),负责本地区赤卫队、少年先锋队和部分主力红军的军事行动指挥。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分别建立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 1942年, 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指挥游击队,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并负责动员工作。解放战争时期,有的军区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维护治安,保卫胜利果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统一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好基础,自1950年6月起,从中央军委至地方区政府一级,曾设立人民武装部。后几经易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武装部分别改称动员部、处、科。1954年6月,县级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1958年4月,撤销兵役局,恢复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等也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地方建制,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6年3~8月,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大多改归地方建制,其性质和任务不变,工作人员改为地方干部,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在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游击战,为配合和支援主力部队作战,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好兵役工作,密切军队与地方关系,增强军民团结,完成战备、治安任务等,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中国军事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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