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领导人民武装建设的协调机构。简称武委会。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地方武委会根据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中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人民武装委员会,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为加强对民兵、自卫队的领导,1940年召开人民武装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武装委员会。1941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中规定:"自卫队与民兵应由各级(由边区到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领导。"1942年以后,多数地区的人民武装委员会陆续改为人民武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中共中央1952年12月4日《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从中央到区均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各该级人民武装部门。195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和省、地区、县党委民兵工作组。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一度中断。197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军委和各级地方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农林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任,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地区、县(市)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日常工作。(赵勇《中国军事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