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贯彻执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县直各部门和乡镇实施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三)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和配合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
(四)按照政策法规,组只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资格考试。
(五)负责全县人才流动、人事代理和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按人事争议受理权限、范围、程序和要求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调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会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的考试、考核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事业、企业人员离退休(退职)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任免有关事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倒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九)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劳动才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和分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劳动才跨地区有序流动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发证工作,建立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一)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规范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组织实施劳动鉴定;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行政监察工作,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行为的监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用工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持证上岗、社保费缴纳等方面的情况。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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