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上学
1.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以下)
2.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含)以上)
3.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4.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结婚生育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2.一孩二孩生育服务卡办理
社会救助
1.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3.临时救助
4.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5.优抚对象年度核查
6.应急救助
7.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10.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11.农村低保申请初审
12.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13.稻谷补贴发放
1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创业就业
1.失业登记
2.《就业创业证》申领
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休养老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4.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初审
5.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6.中断补缴
7.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身后事
1.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2.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出生上学
1.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以下)
一、事项名称
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以下)。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第十九条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内出生,持有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3.非婚生育说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4.《结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5.亲子鉴定证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918110;
2、受理:属于6周岁以下出生登记,符合出生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全部所需补正材料,补正后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08: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08:30-12:00,下午2:30-5: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九、办理地点
同安人民街B176号。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10。
监督方式:0795-29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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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含)以上)
一、事项名称
国内出生登记(6周岁(含)以上)。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第十九条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内出生,持有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3.非婚生育说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4.《结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5.亲子鉴定证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918110;
2、受理:属于6周岁(含)以上出生登记,符合出生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县公安局户籍部门转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全部所需补正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08:30-17:00,法定节假日: 08:30-12:00, 14:3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同安人民街B176号。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10。
监督方式:0795-29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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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一、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二、设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二条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8号)第三条第二项 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困难调查表》(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9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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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一、事项名称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发布)工作规范(一)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二)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农村户口。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2、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女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指一个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4、在读高中。指一女、二女在公办高中在读学生,中专、职高等除外。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3.结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4.结扎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5.《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6.《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7.学生一寸相片(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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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育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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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孩二孩生育服务卡办理
一、事项名称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卡办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一孩、二孩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女方身份证正面(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女方户口本户主页(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女方户口本户本人页(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男方身份证正面(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男方户口本户主页(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男方户口本户本人页(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结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江西生育服务”微信公众号。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12:00-14:30,双休日: 9:00-12:00; 14:30-17:00法定节假日:9:00-12: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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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1.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一、事项名称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二、设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一、补助对象。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五保”供养和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二、补助标准和经费安排。1.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2.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工作要求。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2.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该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核销后,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对该新增的,按前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审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领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发资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不予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的;2.任职期间已按照安府办[2007]38号文件精神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3.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的;4、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2.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3.本人各时段任职证明(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4.《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3,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9:00-12:00;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十一、“码”上知更多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二、设定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二 “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第二条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结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3.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9:00-12:00;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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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救助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三、(一) 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本规程所称特别救助,是在临时救助制度中专门设立的,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之后仍然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的生活性及费用救助。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四、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簿、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有效证件(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有效佐证材料(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银号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无,形式:电子)。
7.急需救助证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9:00-12:00;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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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农商银行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低保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医保报销单(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保险理赔单(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9.《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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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抚对象年度核查
一、事项名称
优抚对象年度核查。
二、设定依据
《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江西省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赣民字[2015]125号)第一条: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为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参加年度审核。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江西省优抚对象优待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9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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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救助
一、事项名称
应急救助。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69号)第一条第一项 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遇到困难的受灾户可以申请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遭受自然灾害,不可申请救助。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农商银行帐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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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一、事项名称
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办理残疾人证,确实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残疾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低保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9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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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一、事项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2.持有残疾人证;3.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5.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予批准的条件】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办理材料
1.《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本和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残疾人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银行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91368。
十一、“码”上知更多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3.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不予批准的条件】1.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
四、办理材料
1.《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本和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残疾人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低保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银行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9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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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低保对象评议结果汇总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申报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8.《申请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9.残疾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10.病例材料(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11.农商银行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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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低保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农村低保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低保对象评议结果汇总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申报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8.《申请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9.残疾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10.病例材料(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11.农商银行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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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一、事项名称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条第一项 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三无”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社会保障卡银行帐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残疾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调查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8.《特困供养人员等级评定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9.《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证明》(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10.《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协议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12:00-14:30,双休日: 9:00-12:00; 14:30-17:00;法定节假日: 9:00-12: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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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稻谷补贴发放
一、事项名称
稻谷补贴发放。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发布)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水稻种植户到村组进行种植面积登记,由村组统一提交补贴申请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水稻种植面积汇总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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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一、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第二条第三项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孤儿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孤儿(或监护人)农商银行帐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5.残疾孤儿提供残疾证(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6.《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7.《关于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协议》(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8.孤儿佐证材料(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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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
1.失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失业证明或毕业证书或解除劳动合同(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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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申领。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5.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劳动合同(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3.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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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一)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障和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4、城乡贫困劳动力;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2.就业创业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3.养老保险手册(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4.社保缴费单据(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5.《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6.《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7.社保卡账号(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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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依法保障待遇……(三)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因为接收单位的原因没有上岗,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银行卡(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退伍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4.介绍信(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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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养老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一、事项名称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发布)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三条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自助认证和现场核实为辅,社会化服务兜底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周期为12个月。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水平,结合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标准,适当调整认证服务周期。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对象为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无,形式:电子)。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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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一、事项名称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在乡复员军人;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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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第五章 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于本地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身份证、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3.农商银行存折或百福卡或社保卡(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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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初审
一、事项名称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初审。
二、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退伍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3.一寸免冠照(纸质原件份数:4,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5.《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12:00-14:30,双休日: 9:00-12:00; 14:30-17:00,法定节假日: 9:00-12: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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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12:00-14:30,双休日: 9:00-12:00; 14:30-17:00,法定节假日: 9:00-12: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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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断补缴
一、事项名称
中断补缴。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81号)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参与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员;2.缴费期间存在缴费中断或者自愿缴纳参保以前201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
【不予批准的条件】1、终止缴费人员;2、暂停缴费人员;3、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12:00-14:30,双休日: 9:00-12:00; 14:30-17:00,法定节假日: 9:00-12: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十一、“码”上知更多

7.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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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一、事项名称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发布)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发布)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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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
1.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二、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部分烈士子女普查、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2〕22号)第二条 会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从2011年7月1日起发放。从2012年起,凡是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在当年2月底前批准的,生活补助金从当年1月1日起发放;3月1日以后批准的,生活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第一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可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2.烈士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一寸免冠照(纸质原件份数:4,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5.《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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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持有烈士证明;2.发放对象为烈士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烈士褒扬金登记审核表》(纸质原件份数:2,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申请书(纸质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0,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4.烈士证(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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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2918133。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错时服务12:00-14:30,周末及节假日 9:00-12:00; 14:30-17:00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十一、“码”上知更多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2.死亡军人的烈士证书或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纸质原件份数:0,复印件份数:1,纸质材料规格:A4,形式:电子和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办理地点
同安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918133。
监督方式:0795-29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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