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民发〔2022〕62号
关于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
检查的通知
宜丰县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宜丰县民政局将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1年6月30日之前经宜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年检材料、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8 月 1日。
(二)年检材料
1.《2021年度年检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消防备案复印件,如没有消防备案则需提供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度检查本单位办公场所的图片及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图片。
(三)年检程序
1.填写年检报告书。各社会组织至民政局二楼社会福利事务股办公室(二楼上楼梯右手边第四个办公室)领取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或进入宜丰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jxyf.gov.cn/yfxrmzf/mzj/bmxxgk.shtml)下载,认真、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印章。
2.报送年检纸质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消防相关资料提交至县民政局二楼社会福利事务股。民政局根据业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办理年检手续。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3.公示。年检结果将在宜丰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三、年检结论及相关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业务主管单位在出具年检初审意见时,应对照下列四类情形进行审核,属于“不合格”情形的应在初审意见中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2022 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2.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5.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9.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0.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2.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3.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7.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组织党建年检工作要求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