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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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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依法导入破产程序实现困境企业的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但破产企业因流动资金枯竭,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支付破产管理费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削弱专业管理人参与破产管理的积极性,制约企业破产处置质效,进而影响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及时高效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置质效,我县制定了《宜丰县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3号)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创新破产审判工作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0〕62号)

  5.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干印发《宜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20〕11号)

  6.中共宜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宜市法委字〔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1.关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用途。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无产可破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一是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另外,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暂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经费,致使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可申请从破产援助资金中借支部分费用,在终结破产程序时归还或申请变更为援助。

  2.关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内可资借鉴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北京、重庆等地实行的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拨付的单一模式;二是深圳、上海、青岛等地实行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筹措模式。结合本县实际,我们采用了第二种筹措模式,即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管理人从所得报酬中自愿交付以及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

  3.关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审批、使用、监管问题。县人民法院成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小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管理人履职情况,结合破产企业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援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关于援助资金的使用额度问题。《办法》设定的管理人报酬援助限额为2万元,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其目的有二,一是强调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经费援助的补偿性质,仅弥补管理人在处理无产可破案件中的劳务成本和耗材开支,而不是支付给管理人的高额回报;二是强调管理人的社会责任,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履行职责,更多的是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5.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破产审判从性质上而言是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因此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行为,本质上属干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处罚有训诫、罚款、拘留等。《办法》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行为,不另行设置责任形式,仅作原则性、援引性规定,即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人:刘玲萍,联系方式:13970536742


相关政策: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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