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乡村振兴的第一要务是产业振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202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县委、县政府统筹抓衔接、兴产业,全面推进工业强县和乡村振兴。为切实增强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保障,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落地提供新路径,根据《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彭府发〔20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形成《宜丰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6.《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我县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保障我县锂电首位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十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 提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总体要求,包括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及土地利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明确了用地前期的规划编制,用地申请的主体、材料及审查等内容,提出了编制或调整的村庄规划应达到可出具规划条件的深度要求。
第三章 明确了用地报批和补偿的内容、标准、 程序以及供地的方式与流程。细化了用地补偿的程序,可采用批准拨用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供地。
第四章 明确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条件、收集材料等内容。
第五章 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和申请材料清单。
第六章 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和申请材料清单。
第七章 梳理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及各参验部门验收流程。
第八章 明确了土地收益二次分配的原则、方式。
第九章 规定了合同履约、土地收益、土地利用及工程建设规划巡查监督监管要求。
第十章 明确了实施期限、真实性责任、解释权限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的申请审查、用地报批与供地、确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用地监管等行政行为及土地收益二次分配管理,适用于本指导意见。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政策咨询部门:宜丰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陈俊峰 0795-2767587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4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