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9月,中央、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把江西列为全国三个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之一。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重大政治任务。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文件要求,我县为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县之一,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升级,明确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所属、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林业资源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问题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题三: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旨在解决林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面临的确权、融资难等问题,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森林质量,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促进生态资源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重效益。
问题四: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包括总则、贷款要素、质押范围和条件、办理流程、林业保险、贷后管理、附则共7个章节38条内容,以下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定义与范围: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从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中拓展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竹)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这些收益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物,用于申请贷款。
(二)贷款人、质权人、出质人、借款人的定义:提供贷款的银行为贷款人,贷款人或担保保证机构为质权人,收益权权利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三)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是指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并同意质押其林业经营收益权,具有贷款意向的企(事)业法人、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需合法持有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并同意质押其林业经营收益权。借贷双方及收益权人需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贷款期限应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匹配,并可实行一定时间的宽限期,但不能超过林业经营收益权的登记期限。贷款银行应根据收益权的经营特征、权证期限、资金需求及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年收入的15倍。
(五)质押登记与贷款流程:质权人应会同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通过金融服务平台将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调查和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和收益权证书等资料提交县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前置核查、贷款受理、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收储担保、报告共享和抽查、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质押登记、发放贷款、贷款信息共享等环节。其中,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担保保证机构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贷款用途与监管: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林业或其他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生活资金需求。同时,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发放情况通过金融服务平台与县林业局共享;县林业局应将贷款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防止未经质权人同意办理收益权流转交易、变更经营内容、变更补偿资金账户等情形。
问题五:办法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为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担保保证等服务的机构。
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机构。担保保证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和林权收储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林权收储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常态化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为质押担保在银行融资贷款承担代偿收储担保责任,即贷款债务人未履约时,以履行代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为代价,对质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储的林业企业。
解 读 人: 黄文华
联系电话: 0795-27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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