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通知中指出非砂石类矿山、工程建设等方面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为了我县境内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通知。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我县剩余砂石处置管理长效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我县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三、主要内容
1.处置范围。包括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经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工程建设项目经设计批复可用于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及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
2.收益用途。按相关规定经综合利用后的矿山剩余砂石、工程剩余砂石及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入上缴财政。
3.处置程序。剩余砂石处置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涉锂矿山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评估,县财政局拍卖。二是非涉锂矿山剩余砂石处置工作主要由矿山所在乡镇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评估及拍卖。三是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主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评估及拍卖。四是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主要由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依职责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报县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其他部门依职能负责相关事宜。
4.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拟定的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四、关键词诠释
1.矿山剩余砂石: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相关规定要求用于本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剩余的建筑用砂、石、页岩、风化石等矿产资源。
2.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经设计批复可用于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等矿产资源。
3.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砂石: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处置,擅自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及违法开采等剩余砂石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适用于各乡镇(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时间为自文件印发后试用期两年。
解读人:宜丰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795-27627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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