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直通车”专栏
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科技类政策
科技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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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1.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2.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四新”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3.技术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且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文件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范围;
4.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5.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是指我省引进大院大所名校名企共建在赣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和科技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6.在江西省范围内注册的企事单位,且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7.宜春中心城区注册(含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袁州区)的内资控股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8.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且为市内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9.宜丰县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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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措施(9项):
1.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省级)
2.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评选;(省级)
3.技术交易专项补助;(省级)
4.江西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省级)
5.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省级)
6.科技创新平台;(省级)
7.创新驱动“5511”工程补助;(市级)
8.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技术交易补助、揭榜挂帅补助、科技奖励补助、科技金融补助、科技型企业补助、科技载体补助、首台套研发补助、研发投入补助;(市级)
9.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补助、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平台载体后补助、科技型企业、省部级科技奖励后补助、省级重点新产品。(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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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赣科发财字〔2020〕147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5号);
3.《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2号);
4.《江西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赣科发社字〔2020〕181号);
5.《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赣科发外字〔2020〕108号);《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工作方案》(赣科发外字〔2020〕138号);
6.《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59号);
7.《宜春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宜春市创新驱动“5511”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宜科字〔2021〕24号);《宜春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宜春市创新驱动“5511”工程计划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8.《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宜春市关键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4号);
9.《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丰县工业强基八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4号);
10.《中共宜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丰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才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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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企业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与填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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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根据当年申报通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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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宜丰县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胡晓云 联系电话:13979592028
联系人:吴文斌 联系电话:155798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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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宜丰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0795-2765290
宜丰惠企
1.在全省率先公布《宜丰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2.2020年10月起制定并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明确每月1-25日为园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情况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3.出台《宜丰县“结对助企”帮扶重点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精心选派172名优秀后备干部对全县147家规上工业企业和35个重点项目实行“结对驻企”,做到帮扶全覆盖;
4.制定并落实《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46条支持措施》,大力度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5.出台《2022年宜丰县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结合宜丰实际,制定194项任务和100项措施,以“创一等工作”标准,着力提升我县营商环境。
6.紧紧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成立营商环境“啄木鸟”专班,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对涉及工作作风、工作流程、工作效率等方面问题发现一批、曝光一批、整改一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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