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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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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办对象: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关于节能审查意见变更

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有相应权限的发改部门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5.关于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后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节能报告的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发改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发改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申请条件:属我委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对上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1、项目单位请求节能审查的请示2份;

2、节能评估报告书(7份)、报告表(5份)或节能登记表(2份,节能登记表需附计算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报告2份;

4、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材料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基本流程:受理初审评审(或上报市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登记表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评审机构收取评审费用)

审批决定证件: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年检要求:

注意事项:

经办人:刘英

电话0795-2991267

监督电话0795-276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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