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台账

发布时间: 2023-11-22 11: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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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名称 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依据
1 宜丰县云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七项第56条,“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潭山莲花谷酒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糯米烧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宜丰县石市酒店未按规定在经验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4 宁科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25条,“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数量少而且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不含餐饮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魏云涉嫌售卖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8条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 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 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 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 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 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魏云涉嫌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3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 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 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魏建新涉嫌售卖冷冻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8条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 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 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 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 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 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8 魏建新涉嫌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3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 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 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黄海强涉嫌售卖冷冻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8条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 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 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 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 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 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 宜丰县三优批发超市涉嫌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案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3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 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 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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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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