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宜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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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普法工作重点任务 |
拟重点宣传的法律规定 |
重点宣传对象 |
责任单位(科室)及责任人 |
预期 目标 |
完成 时限 |
拟开展的普法活动(时间、 地点、活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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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2世界地球日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
群众、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
保护检查中心(责任人龚志军) |
使社会公众爱护地球家园,保护资源 |
4月底 |
日常通过订单普法、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开展宣传,4月22日当天在潭山镇、棠浦镇集镇街头分别开展主题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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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25全国土地日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群众、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
保护检查中心(责任人龚志军) |
促进广大群众节约集约用地,珍惜每一寸土地 |
6月底 |
在单位内部开展自然资源新修订法规培训;日常通过订单普法、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开展宣传,6.25日当天在县城某处开展主题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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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月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群众、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责任人漆龙国) |
让大家深刻意识到时刻要树立安全理念,提高安全意识 |
6月底 |
日常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矿业秩序整顿等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五进”活动;6月在新昌公园开展一次主题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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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测绘日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群众、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
调查测绘股(责任人周拥军) |
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 |
9月上旬 |
在醒目处悬挂 “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宣传材料,同时开展国家版图意识“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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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4宪法日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群众、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
保护检查中心(责任人龚志军) |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
12月上旬 |
日常通过订单普法、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开展宣传,12月4日当天联合某乡镇开展主题宣传 |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条清单
单位:宜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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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
法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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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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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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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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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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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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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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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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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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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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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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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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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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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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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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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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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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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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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4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