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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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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赣宜水罚决〔2025〕3号

赣宜水罚决〔2025〕4号

修集材道造成水土流失案

肖成生

胡菊花

362229196103xxxx19

362229196310xxxx29

当事人在山上修集材道未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九十二条,裁量基准:第2项、第3项,决定对当事人分别处罚款肆仟陆佰柒拾柒元柒角伍分、伍佰伍拾肆元肆角。

主动履行

宜丰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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