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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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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宜水罚决〔2025〕3号 赣宜水罚决〔2025〕4号 |
修集材道造成水土流失案 |
肖成生 胡菊花 |
362229196103xxxx19 362229196310xxxx29 |
当事人在山上修集材道未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九十二条,裁量基准:第2项、第3项,决定对当事人分别处罚款肆仟陆佰柒拾柒元柒角伍分、伍佰伍拾肆元肆角。 |
主动履行 |
宜丰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5日 |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4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