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宜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物资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工作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案件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求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及相邻设县市区森林火灾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演练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9.6 预案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和宜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丰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毗邻县发生在县境边界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生命至上,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救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预案体系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设施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协管应急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和宜丰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和宜丰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和宜丰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2)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3)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4)研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组织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和森林火灾挂牌督办工作。
(5)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6)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7)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宜丰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范,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项目建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城管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式,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并配合进行防火宣传;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灭火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应急同喜保障及森林防火宣传相关工作。在电缆穿越林区的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巡护。
乡镇(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3.5 工作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对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电信宜丰分公司、移动宜丰分公司、联通宜丰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队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信息发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电信宜丰分公司、移动宜丰分公司、联通宜丰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助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依靠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场)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救力量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县内跨乡镇调动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调配,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需驻赣森林消防大队、其它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扑救力量增援扑救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支援。
跨县(市、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巡查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林业局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24小时待命。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跨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宜春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设区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申请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以及毗邻县、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各扑救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和防护装备,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结束应急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如发生因灾亡人情况,应当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下同)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它重大政治活动等,下同)1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调度与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亲赴一线指挥,根据情况调动本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飞机和相邻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5人以上3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6小时、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县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队支援。
(3)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配合响应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6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本县所有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救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配合响应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科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灭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协调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救需要或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请求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救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县应急、林业、气象、供电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加强县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救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宜春市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8.2 案件查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灾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6 表彰奖励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相邻设县市区森林火灾
当发生外县森林火灾烧入或者本县内森林火灾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
9.3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原则上,县、乡镇(场)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级别 |
颜色标识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I级(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II级(严重) |
橙色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III级(较重) |
黄色 |
中度危险 |
较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IV级(一般) |
蓝色 |
低度危险 |
难以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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