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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造林炼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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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为了确保全县造林炼山有序进行,可防可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炼山范围和面积

1.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通道2公里可视范围内第一层山脊以内禁止炼山。

2.离县城中心城区(老县政府所在地为原点)半径8公里范围内,禁止炼山(疫木焚烧另外规定)。

3.离县城中心城区(老县政府所在地为原点)半径8-10公里,控制造林炼山,全县每天控制在4起之内,全县申报起数超4起,原则上每个乡镇(场)最多安排1起,每起面积控制在100亩以下,总面积控制在400亩以内。

4.离县城中心城区(老县政府所在地为原点)半径10公里以外,全县每天炼山总面积控制在1500亩以内,单个乡镇(场)不超过500亩合理控制用火块数,如全县总申报面积超过1500亩,按各乡镇(场)申报面积占全县控制总面积比例计划,同时结合气候条件错峰合理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炼山审批流程

(一)各乡镇(场)所辖山场

1.用火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场)提出书面用火申请。各乡镇(场)驻村领导、林办主任、支部书记、护林员签署意见。

2.由乡镇(场)组织乡镇(场)林办和所在林业工作站现场勘验,核实山场是否符合用火范围(含山场面积、坐标、图纸),并提出明确意见。

3.由乡镇(场)填写野外用火审批表,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验是否达到用火要求(含防火隔离带开设和扑火人员安排名单)。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林业、应急人员到现场抽查核实,重点查验防火带开设和人员安排情况,如抽查到有1起未达到要求,视为该乡镇(场)所报送炼山山场均未达标,须全面整改,整改后根据乡镇(场)申请由上述人员再次到现场抽查核验,直至通过核查。

5.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林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场),由乡镇(场)用火前3日提出书面用火时间申请。

7.县林业局接到书面用火时间申请后,对炼山的面积、块数按照第一条第三、四款进行合理安排后登录全省野外用火平台上报审批。

8.平台审批通过后由县林业局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乡镇(场)组织实施,确定用火时间、结束时间并报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用火结束后,由乡镇(场)及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用火结束时间。

9.县专业扑火队或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负责指导山场炼山。

(二)县林业局局属国有林场山场

局属国有林场造林炼山由采育联合林场、城郊生态公益林场向县林业局申请实施,县林业局负责局属国有林场造林炼山的指导实施和监督。

三、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

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五个不烧,五个不批,五个禁止”的防火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未经审批不烧各乡镇(场)和县林业局在申请造林炼山时须告知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关于造林炼山的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炼山;二是重要时段和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期间不烧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以及四级以上(含四级)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期间禁止炼山;三是专业扑火队和监管责任人不到场不烧。为确保炼山安全,全县所有炼山面积50亩以上必须由县专业扑火大队指导实施炼山,50亩以下由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指导实施炼山,任何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1.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查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造林炼山工作。

2.落实用火实施主体的主体责任,凡是未经审批的炼山或审批后未按要求实施的炼山一律按照违规野外用火处理因炼山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场)对用火实施主体的真实性负责。

4.乡镇(场)林办和林业工作站对山场用火范围(含山场面积、坐标、图纸)负责。

5.各乡镇(场)对炼山现场是否达到用火要求(含防火隔离带开设和扑火人员安排)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8日下达的《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造林炼山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2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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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9日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造林炼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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