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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宜丰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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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水平,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9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宜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明确如下:

一、工作机构

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办负责人、县委信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具体名单见附件)。

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信访局,由县委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县政府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对依法应由县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依法不由县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视情设立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参与。

二、申请条件

信访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应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三、受理原则

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县政府复查复核事项。

信访人原则上应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递交到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处理、复查结果复印件。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四、复查程序

1.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

2.审议同意后,如该信访事项属于县政府处理或复查的,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代表县政府,对信访人申请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如该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对确需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会研究的,由其办公室报请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

3.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应在15日内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送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县政府领导审定。

4.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经逐级审定同意后,加盖“宜丰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由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该信访事项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如复查复核意见属于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研究作出的,则以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下文回复信访当事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5.整个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并由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

附件:宜丰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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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宜丰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任:黄志坚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卢思成  县政府办主任

吴继锋  县委信访局局长县委办挂职副主任

刘道知  新昌镇党委委员

何竹虎  县司法局局长

  员: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成员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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