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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宜丰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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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宜丰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宜丰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

            2.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监管职责的规定

          3.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审批流程          

          4.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20231215


附件1

宜丰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

长:罗荣华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周贺鹏县政府副县长

员:李佑萍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熊志海  县政府办八级职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熊震民宜丰生态环境局局长

袁福林县林业局局长

张国彬县水利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伍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元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耀华宜丰供电公司经理

黄勇胜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规划保护中心主任

各乡镇(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彭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县内矿山整治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及矿权审批相关事宜。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监管职责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全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进一步厘清各单位对矿山的监督管理职责,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督,努力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分工、逐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结合各单位责任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

1.审查矿山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矿山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

2.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3.审查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建立、计提和使用情况;

4.审查矿山是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5.履行矿山开发利用和用地监管责任,对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县生态环境局

1.审查矿山是否处于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及饮水安全;

2.审查矿山环评相关手续和落实情况;

3.审查矿山开采和加工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废水中铊和氟化物是否达标排放;

4.审查矿山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正常运行;

5.及时处理矿山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6.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对矿山开采和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县水利局

1.审查矿山水土保持“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落实情况;

2.审查矿山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取土场、弃渣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审查矿山水土流失对防治责任范围外周边环境的影响情况;

4.审查矿山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5.审查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取土场和弃渣场是否改变,是否有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6.审查矿山是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7.审查矿山是否同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8.审查矿山水土保持费是否足额缴纳;

9.审查矿山是否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产使用;

10.审查矿山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11.履行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县农业农村局

1.审查矿山开采是否造成周边农产品生产区污染;

2.履行对矿山开采造成周边耕地污染的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督促矿山修复治理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县应急管理局

1.审查矿山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查矿山是否按照上级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生产;

3.审查矿山企业是否依法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公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审查矿山开采现状图是否按规定半年更新一次;

5.审查地下矿山提升设备、排水设备、通风设备等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管理;

6.审查矿山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和现场确认及动火作业等制度;

7.审查矿山是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一图一牌三清单;

8.审查矿山是否依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是否使用到位;

9.审查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是否严格按照“双十五”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闭环管理并上线运行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10.审查矿山是否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11.审查矿山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实施三级教育培训;

12.审查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主要负责人十个一次”和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

13.审查地下开采矿山配备4名、露天矿山配备3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露天矿山企业是否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统一管理;

14.审查矿山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

15.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县林业局

1.审查矿山开采、加工、建设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地重叠

2.审查矿山开采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配合自然资源局审查矿山对废弃场地、采空区是否及时复绿到位;

4.配合自然资源局审查矿山植被恢复效果是否到位;

5.履行对矿山占用林地的监管责任,对矿山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督促矿山整改复绿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县交通运输局

1.审查矿山是否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确保按规范装载

2.审查矿山是否有道路维护方案并实施;

3.履行治超监管责任,对矿山进出车辆超重超载及时制止并查处到位,督促矿山整改到位。

(八)矿山所属乡镇

1.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专人挂驻矿山,加强矿山日常监管,对矿山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到场查处整改到位;

2.加强对辖区内关停矿山非法开采和无证开采的巡查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采矿源头管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3.积极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调处化解矿群矛盾纠纷,为矿山企业排忧解难;

4.协助税务部门检查矿山是否按规定缴纳税费。

二、严格落实追责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协同作战,每季度对矿山开展专项巡查,形成台账,每年由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矿山生态环境安全综合评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人落实责任,在矿山监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导致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遏制,造成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安全事故频发的责任人员,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上所述监管职责之外的,按各单位相应职责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新立(招拍挂出让)

1.企业向所在乡镇提出新设采矿权申请,乡镇初审同意后向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行文申请新设采矿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查验新设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是否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对新设矿权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新设采矿权议题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新设采矿权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4.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涉矿乡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储量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摇号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同时乡镇要做好涉矿范围内的用地、用林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收集采矿权招拍挂所需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研究确定公开出让价格对该采矿权进行网上公开出让;

6.中标企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费用;

7.中标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申办营业执照、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获取水保、环评批复,并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8.县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

9.矿山编制绿色矿山创建规划,按绿色矿山创建规划要求动工建设,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专用款账户监督责任协议书,并缴纳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验收)。

二、采矿权延续

1.矿山企业在采矿权到期5个月前向矿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初审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矿山属地乡镇对延续矿山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矿山延续议题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就该矿山延续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4.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矿山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储量核实,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摇号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矿山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5.县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变更

(一)变更矿区范围(仅适用于缩小矿区范围,扩大调整矿区范围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8〕1号)文件要求按采矿权新设程序办理)

1.矿山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初审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对变更矿山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议题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就该矿山变更的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4.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矿权人准备以下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附评审意见及网上公告);(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协议);(5)营业执照复印件;(6)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8)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及三方协议(专项管理协议);(9)部门联审表;(10)现场踏勘表。

(二)变更开采方式和开采主矿种

1.矿山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议题报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经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采矿权人准备以下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附评审意见及网上公告);(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协议);(5)营业执照复印件;(6)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8)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及三方协议(专项管理协议);(9)部门联审表;(10)现场踏勘表。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矿山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经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采矿权人准备以下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股东、股权无变化的证明(工商部门出具);(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及三方协议(专项管理协议);(6)部门联审表;(7)现场踏勘表。

(四)采矿权转让

1.矿山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转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矿山属地乡镇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议题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经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采矿权人准备以下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转让人、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协议);(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复文件;(7)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无需提交);(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矿业权出让授予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继承内容);(9)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及三方协议(专项管理协议);(10)部门联审表;(11)现场踏勘表。

4.县自然资源局审查资料公告后办理采矿权转让。

四、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2.矿山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提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

3.采矿权人准备以下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3)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4)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证明;(5)采矿权人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不符合延续条件又不申请注销的矿山企业,县自然资源局将在到期3个月后予以公告注销,注销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费用从矿山缴存的生态修复基金中支出。

五、停产矿山复工流程

1.在有效期内的停产矿山企业向属地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初审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

2.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审签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矿山属地乡镇对复工矿山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议题报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注:以上是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审批流程,省级和市级发证矿山审批流程参照县级发证矿山审批流程,由我县提出意见后再上报,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矿区范围与生态红线是否重叠,是否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1公里可视范围;

2.是否按要求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

3.是否设立基金账户,是否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

4.是否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是否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是否完成年度修复任务;

5.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联审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矿区内及周边环境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水利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批复实施。

2.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

3.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到位。

4.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林业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是否在自然保护地、Ⅰ级和 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 (自然与文化) 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2.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3.是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环保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2.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正常运行;

3.是否处于城乡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交通运输部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是否落实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规定。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农业农村部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矿区开采是否对周边耕地造成污染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采矿证有效期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现生产规模

审批事项

属地乡镇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备注

1.矿山所在村、组是否同意;

2.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未调处到位;

3.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未治理;

4.对采空区是否复绿;

5.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未整改;

6.是否在高速公路、省道、国道1公里可视范围内;

7.是否有道路维护方案并实施。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说明:1.以上核查内容为必查项,现场核查不限于本表核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核查内容;

2.意见栏必须全部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采矿权联审联批表说明

1.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属地乡镇等部门;

2.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主要用于我县辖区内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等审批事宜;

3.宜丰县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中核查内容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审批事项、各自职责、矿山实际或政策变化等进行调整;

4.本文件下发各部门采矿权审批联审意见表为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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