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社区延伸,实现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宜丰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及所辖的农村、社区。
第二条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工作的指导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是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务延伸工作的监督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工作的落实责任主体。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以及面向农村(社区)的基层政务信息及时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条 基层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要指导所辖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在原有村级党务、事务和财务公开基础上,拓展乡村振兴、惠民惠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开事项,有效衔接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确保相同事项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级党务、事务、财务及面向农村、社区基层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如下:
(一)党务公开。主要包含党组织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党员制度、党员年度评议及奖惩和其他工作动态。
(二)村(居)务公开。主要包括农村(社区)简介、村(居)民自治章程、会议实施情况、村(居)委选举等村(居)民自治信息。
(三)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包括惠民惠农、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社会救助与福利等信息。
第七条 村级党务、事务、财务及面向农村、社区基层政务公开时间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
(二)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四)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级党务、事务、财务及面向农村、社区基层政务公开应符合“确定公开内容→制作公开材料→村(居)公示栏张贴公开→村(居)民委员会留存备查→村(居)信息公开集中查阅点提供查询→档案管理室集中归档”的基本程序。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开展具体公开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居)公示栏,并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发布公开信息,实现互联网公开。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公示栏日常维护,确保公示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示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一条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全县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指导,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要严格落实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监督责任。对于监督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政务公开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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