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宜丰县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6日
宜丰县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场)公办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财务工作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场)公办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垦殖)场主办的公办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力求节约;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加强核算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由所属乡镇(场)管理,敬老院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人员与经费隶属
第五条 敬老院的院民是指已入敬老院的乡镇(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村特困人员和自愿自费到院养老的人员。在院特困人员的生活补助及护理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民政局按月拨付敬老院,自费人员的缴费标准由各乡镇(场)在不得低于特困人员标准的基础上自定。
第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在院从事管理和服务院民的人员,包括院长、会计、副院长、护理人员及其他后勤人员。敬老院有空编的由乡镇(场)按组织、人事有关规定程序申报招聘。在编(指2013年以前已办招聘手续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院长、会计)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敬老院院长和会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敬老院院长和会计工资、社保、医保及工作经费筹集与发放渠道等事项调整的通知》(宜财社〔2016〕3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县、乡镇(场)财政各负担一半。不在编的院长、副院长、会计及其他后勤人员由乡镇(场)聘用,其工资待遇等由乡镇(场)自定,并列入乡镇(场)财政预算,足额拨给敬老院。护理人员由乡镇(场)按上级有关规定比例配备,其工资在县民政局下拨的护理费中列支(不得超过当年度拨付的护理费总额)。
乡镇(场)聘用的院长、副院长、会计、护理员及其他后勤人员应报民政局备案。院长、会计不得兼职护理员。为确保敬老院管理运行正常开展,敬老院的公用经费标准为特困人员20人以下的院按每年10000元、特困人员20人以上的院按每年15000元由乡镇(场)财政负担,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的特困人员救助金、护理费、管理运行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各级民政部门拨给的基本建设、购置设备、房屋修缮等各项资金;
(三)自营收入,即院民种植、养殖等、自费人员应缴交经费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八条 敬老院经费支出包括:特困人员救助经费、护理费、管理运行经费及专项经费。特困人员救助经费只能用于特困人员的各项生活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特困人员救助经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生活日用品、住院生活费、护理费(主要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支出)、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零花钱、医疗救治支出(常备药品购置,为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提供临时照料等费用支出)、丧葬费用、特困人员专用的报刊杂志和教育经费等;
1.日常生活费:每天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2.特困人员零花钱每人每月50元,按月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自费人员不得发零花钱。
(二)管理运行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报刊征订费等(全年超过拨付的公用经费总额部分,由乡镇(场)财政追加补齐);
1.办公用品:主要指笔墨纸张等,由敬老院统一购置、配发。
2.固定座机电话费、水电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3.差旅费报支,按所属乡镇(场)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4.物资采购费:500元以下敬老院管理人员集体研究,500元以上的按乡镇(场)规定执行。
5.大型维修、改扩建工程:需提供工程合同、预决算清单、验收单据。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及程序进行。
(三)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支出;
上级各单位拨入指定用途的项目款和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四)其他支出主要内容:按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支出、其他支出等。
1.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实行定点采购,专人经手,专人保管,据实报账。
2.院民生产补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与院内劳动生产和经营活动,给予适当报酬。
第九条 各项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敬老院单笔业务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必须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合法票据,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和事由说明,支出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审核;大额支出按乡镇(场)相关财经规定执行,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敬老院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须由乡镇(场)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场)敬老院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
(一)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批)相分离。
(二)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乡镇(场)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各乡镇(场)每年组织对敬老院财务工作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敬老院财务管理的指导,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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