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重点检查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2、检查内容: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二)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2、检查内容: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三)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2、检查内容: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突发公共医疗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三、实施步骤
检查时间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分2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和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检查工作。集中检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诊所、村级卫生所)覆盖30%以上。
(二)总结督查阶段(2023年11月)。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和宜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朱祖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刘翔同志担任,成员由卫监局所有卫生监督员组成。
(二)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将2022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收集信息和资料,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并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宜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宜丰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3年5月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