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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前置所涉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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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即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五种情形,第四种情形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规定是“(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复议前置要求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一新的规定的理解,目前大家讨论涉及如下几个方面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并做了一些初步回答,仅供大家参考,未来实践中还会出现更多其他情形,后续等遇到再补充。欢迎大家对小编梳理的答复进行优化,留言被采纳了的网友可向小编申请获赠2023年出版的《政府信息公开》新书。

问题一:哪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落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答:针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目前不作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均应行政复议前置的广义理解(这是小编所期待的),较倾向于严格限定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的狭义理解,并且还只是限定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予公开理由所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如此严格解释意味着暂不包括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作出的“行政查询事项”这种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纳入统计的不予公开答复,也不包括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的部分公开答复


附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题二: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情形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答:属于。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一种复议前置情形,即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可以归入该类情形。


附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问题三:答复告知书中既有不予公开也有不予处理、无法提供等其他答复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提交的一份申请可能涉及多个申请内容,因此涉及包含不予公开等不同类型答复。对其中包含有不予公开答复的,提供如下两种处理供选择:

第一种是针对不予公开答复单独出具答复告知书,救济途径告知作特殊处理;对于其他类型答复,因不涉及复议前置,可以再出具一份答复告知书一并作出答复。

第二种是还是出具一份答复告知书进行统一答复,但需要在救济途径告知上进行细化处理(参考问题四中第三种告知样式)。



问题四:未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救济途径告知部分该如何表述


答:如下三种表述可供参考:

1.对于不予公开答复,建议告知“如您(你单位)对本答复不服,应当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先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其他类型答复,保留原先的做法,即还沿用“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针对包含了不予公开和其他答复处理的答复告知书,救济途径告知可以采用如下表述:对本答复中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先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本答复中其他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因涉及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这里的第一种和第三种中的人民法院无法明确,只需笼统告知。


问题五: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法律后果


答: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需要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延长到一年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告知了救济途径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则有所缩短,行政复议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内。


附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问题六: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法律后果


答:对此,可涵盖如下三个方面:

1.救济途径错误告知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因为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采取错误的救济途径,因为非当事人的原因耽误的时间,应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依法扣除。

3.法院还是复议机关都会独立审查起诉条件或者申请条件,不会因为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救济途径,而按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将错就错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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