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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人防结建许可审批实行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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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全力推进全省人防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省人防办在2020年度对全省各县市人防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中明确要求“各县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措施”;“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落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文件”。特制定《宜丰县人防结建许可审批实行联审联批机制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参照省、市两级政府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宜春市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基础上起草的《宜丰县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实施意见》。

把省、市两级人防办出台的《人防高质量发展考核实施细则》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考核内容完全纳入本《暂行规定》,同时,参照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1号);宜春市人防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和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宜人防办字【2020】41号),按照全省人防系统开展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整改要求,结合人防结建许可审批工作实际需要,起草了《宜丰县人防结建许可审批实行联审联批机制暂行规定》。

2.主要任务

1)将人防配建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根据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的比例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地面总建筑面积包含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含架空层),不足1000平方米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注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易地建设处理;属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等部门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修建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县自然资源局将配建标准纳入相关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并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且必须在首期工程中开工建设。

2)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区、县工业园区)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新建民用建筑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相关部门应主动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3)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新建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时,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计划。

4)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局据此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

5)《建设工程项目规费征缴表》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持加盖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印章的《建设工程项目规费征缴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据此给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县自然资源局不得放线开工。

6)县住建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否则不予办理。

7)工业园区企业新建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满足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按标准足额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依规负责征收,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征缴表上签署意见或单独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局据此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

  解读人:罗明辉;电话0795-275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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