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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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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宜丰县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1215


宜丰县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

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因树障隐患造成林木起火引发森林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输电线路因树竹接触跳闸引起供电事故造成局部及较大面积停电次数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可靠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23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植树造林、城镇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1号)规定的要求,在全县开展为期12个月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和保护区沿边超高树、竹或高杆植物等可能危及电网运行的树障安全危胁,确保不发生因树障隐患引发的森林大火、人身触电、财产损失和电网跳闸停电等事故。

二、工作重点

本次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主要清除10-1000千伏线路保护区内及邻近范围的树障隐患(本文以下简称“电力设施保护区”)

重点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清理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24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3、18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修剪、移栽、改种、砍伐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遇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26条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事后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及时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沿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障隐患。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保护区周边种植的树、竹等高杆植物已接近带电导线或近期生长可能接近导线,导致安全距离不足,可能引发放电短路跳闸起火的树障隐患,电力企业要及时通知林权权利人依法采取修剪、砍伐等方式进行整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商讨补偿事宜。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整治的,电力企业可提交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等部门指导下,电力企业可组织人员依法进行砍伐、修剪,并不予补偿,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规范树竹隐患清理程序和补偿原则。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时,根据树障类型及形成的时间、原因,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妥善处理植树造林、城镇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采取修剪、移栽、改种、砍伐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15日)

各乡镇(场)、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及全县动员部署会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与供电公司配合,在县供电公司排查基础上,组织林木所有者就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数量、面积及电力设施架设与树竹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核实,供电公司、林业局、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并根据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大小和对电力设施危害程度,列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附表造册,列明整治时间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并在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附表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县电力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0月30日)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隐患应按照“先后原则”处理,电力设施在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办理,并依法不予经济补偿;2.电力设施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规办理,并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订不再种植的协议;3.对跨乡镇(场)、跨部门、跨行业,难以消除的隐患,由乡镇(场入、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由政府统一挂牌督办;4.涉及林业等方面政策的,由林业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5.隐患树木的砍伐修剪由业主在供电公司统一安排、指导并采取停电等确保安全的措施下,自行完成;6.对依法应由树竹所有者或业主自行砍伐修剪而拒不执行的,供电公司可依法予以强制砍伐修剪,并不予补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4年10月30日-11月30日)

各乡镇(场)、部门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到位,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责任分工

(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将整治工作情况在全县通报

(二)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打击报复、围攻行政执法和隐患清除人员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对种植林木的安全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高大树种,林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树木产权人进行移栽或更换低矮树种。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现有的树木,树木所有人主动申请砍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砍伐限额内优先办理手续。

(四)住建、城管、交通公路部门。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责任人,及时协调和沟通有关城建建设、绿化工程、道路绿化中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按“先后原则”消除树障隐患;根据城市、道路绿化的要求,确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的,相关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种植低矮树种,并保证林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始终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长效工作机制,对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或造成人员、重大经济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产权人)自身难以排除,应当依法及时督促地方政府和隐患责任单位整改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六)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安全隐患管理制度。在新建线路初期,主动与林业、城管、公路等部门沟通,尽量避开林区架设线路,把线树矛盾问题解决在规划初期。定期巡查安全隐患,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及施工作业行为,应及时送达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和安全教育,并上报林业、城管、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确定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重大安全隐患专报制度。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隐患对电网安全的影响。

(七)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山林、林地树竹与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针对供电部门提交的树线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权属者,责令其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宜丰县电力设施保护区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张宇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国网宜丰供电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场、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县城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信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10-1000千伏线路通道内树障隐患进行重点排查,要根据各地树木的种类、分布情况和历史事故教训,确定重点排查区域。结合季节特点,对在春夏树竹生长旺盛的阶段,加大工作力度,对树障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架空电力线路投运后,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最终生长高度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等任何费用。

(三)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力线路通道下种植高杆树木的危害性,引导广大植树者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科学、合法、安全植树。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电力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主动地参与树障安全隐患治理

(四)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落实乡镇基层政府管理职责,要以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与林木相互妨碍处理长效机制。对排查不认真、处理不及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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